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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列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问:试点纳税人如何进行划分?
答: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试点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是多少?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问:试点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答: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如何换算?
答: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浙江省规定:浙江省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期间,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及查补的销售额。
问: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浙江省规定:对增值税纳税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统一在2012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通过网上申报系统,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制作、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对增值税纳税申报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2年10月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逐户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10份办理纳税申报时,未能发放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纳税人,10月31日前由主管国税机关上门送达。
问: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浙江省规定: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试点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认定表》2份;
2、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问: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应向谁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征税范围
问: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是否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答:下列非营业活动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试点纳税人哪些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
答:下列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率和征收率
问: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问:试点纳税人哪些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
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
问: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多少?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问:试点规定中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问:哪些情形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问:一般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问:哪些情形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
问:简易计税方法下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问: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解缴入库。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